《山东省供热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突出节能减排、统筹城乡供热设施建设,助力新型城镇化发展等内容。
目前,山东省45个设市城市、55个县城实行了集中供热,总面积7.49亿平方米,管网总长度约2.2万公里,普及率63%。2012-2013年采暖期,全省供热计量收费总面积1.26亿平方米,其中居住建筑9064万平方米。供热计量收费总面积占集中供热总面积比重达18.2%,居全国第一。
“在山东省供热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,一些影响供热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,既影响了供热质量和安全,又制约了供热事业健康发展,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。”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宋守军在谈及 《条例》出台的背景时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。
宋守军说:“近年来,山东省供热行业紧紧围绕‘转方式、调结构、惠民生’的总体要求,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,大力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技改,积极推广应用清洁能源,切实提高供热保障能力,确保了全省冬季供热安全平稳运行。”
“《条例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、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。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,应当减收热费。”宋守军表示,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用户,将积极组织用户和供热企业通过实施建筑节能改造、供热系统改造,确保达到供热标准。
据了解,《条例》突出节能减排,促进供热可持续发展。包括深化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,加快供热计量收费改革,扩大清洁能源供热,实行供热能耗考核。
“供热是能源高消耗的行业,是开展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,在防治和减轻大气污染方面大有可为。”宋守军说,一方面推进供热节能,把单位面积供热能耗降下来,达到省政府确定的20公斤标煤的标准。另一方面加大清洁能源供热比重,优化供热结构。目前山东省清洁能源供热比例仅10.8%,其中天然气供热占比1.3%,地源、水源、工业余热供热占9.5%,总体来看占比还很低。
同时,《条例》还突出政府主导,体现出供热的公益性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,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、延长采暖供热期限、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、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。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,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;突出工程规划建设管理,着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;突出规范运营行为,保障供热安全稳定运行;明确法律责任规定,为加强执法监管提供依据和保障。
此外,《条例》还推行供热实行热源、管网、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,取消用户采暖“报停费”,禁止供热“连坐”等要求。
“《条例》的出台,标志着山东省供热工作进入更加规范化、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。”宋守军说。